【来源:顺义应急】
近日,木林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队员巡查至木林村养殖小区西侧,发现此处存在露天焚烧枯草的行为,执法队员立即上前查看,现场明火已被扑灭,当场开具谈话通知书,要求当事人张某到执法队接受调查处理。

经查,张某为方便种菜点燃了空地处的枯草。该行为违反了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,属于露天焚烧秸秆(树叶、枯草)的行为,影响了本市大气环境质量。木林镇依据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,并综合考虑此案违法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,对张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。目前,张某已完成罚款缴纳。

温馨提示
《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露天焚烧秸秆、树叶、枯草、垃圾、电子废物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、沥青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行为。根据第一百一十条规定,有上述行为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,对个人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,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、垃圾,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露天焚烧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来源:木林声音(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灭火事务中心供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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